“即物而穷其理”如何可能?
丘山石
(福建尤溪朱子文化研究会 365100)
摘要:“即物而穷其理”、“格物穷理”是宋儒对传统格致说的一个表述。可是“即物而穷其理”或“格物穷理”是如何可能的呢?首先必须明确的是,人对“物”的把握只能是形式理念的把握,即如荀子所谓的“待天官之当簿其类”,通过感官对事物的认识,从而掌握事物的形式理念。其次,“即物”就是要“到那般所在”,即实现人对“物”的通达。再者,通过“损之又损”、“格”与“诚明”、“玄览”,最终“一以贯之”,从而使对“天地万物之理”的把握成为可能。
关键词:即物穷理 损之又损 玄览 一以贯之
On Coming True That “Touching with Object
in Order to Grasp the Idea of From”?
Qiu Shan- Shi
(Youxi Research Society of Zhuxi’s Studies, Youxi, Fujian 365100, China)
Abstract: There is a way of saying about traditional epistemology that is “touching with object in order to grasp the idea of from” or “searching object and grasp its idea of from”, which comes from Confucianism in Song Dynasty. However, how to achieve it? First, we must confirm, people can only grasp the idea of from, as Xunzi said that “depending on sensory organ its idea of from. Second, “touching with object” is means “go there”, means its success that people mix up “object”. Third, grasping “the idea of universe” that will be come reality, which get through “reject and reject once again”, “search”, “true and clear” and “mysterious intuition”, then get to “digest” finally.
Key word: Touching with object in order to grasp the idea of from; Reject and reject once again; True and clear; Digest
“即物而穷其理”(《大学章句•补传》)[1]、“格物穷理”(《二程遗书》第15卷)[2]是宋儒对传统格致说的一个表述。中国传统思想家们自《大学》提出“致知在格物”(《大学章句》)[1]的思想主张以来,对于如何“致知”的论述可谓洋洋大观,却始终未有一个系统性的建构。当然,这并不表明中国传统思想家们没有对认识思想方法深入进行过探求,因而当面对“即物”如何“穷其理”这一关于方法论的追问时,我们便必须对中国传统思想中有关认识思想方法作一番穷究,以揭橥其格致说之真蕴,抑或有益于传统思想大厦之重构。
可是,当我们面对“即物而穷其理”如何可能这一存在论式的追问时,便不得不先回答王阳明所说的一席话:“先儒解格物为格天下之物,天下之物如何格得?且谓一草一木亦皆有理,今如何去格?纵格得草木来,如何反来诚得自家意?……众人只说格物,要依晦翁,何曾把他的说去用?我着实曾用来。初年与钱友同论做圣贤,要格天下之物,如今安得这等大的力量?因指亭前竹子,令去格看。钱子早夜去穷格竹子的道理,竭其心思,至于三日,便至劳神成疾。当初说他这是精力不足,某因自去穷格,早夜不得其理。到七日,亦以老思致疾,遂相与叹圣贤是做不得的,无他大力量去格物了。”(《传习录》下)[3]以上这一席话常常被引为批评程朱等人的格致说,至今依然。其实,王阳明从其混同心物、销行归知的格致观出发,早已混淆了“物”与“理”的范畴,他的“格竹子”只不过是“格物穷物”而已,而“格物穷物”无论他有多少“大的力量”,最终都是徒劳的。
为什么说王阳明的“格物穷物”最终是徒劳的呢?因为“格物”首先是人“格物”,而人与“物”都是自在的,人对“物”的所有描述都只能是普遍化和抽象化的,根本不可能实现对“物”的纯描述,并且普遍化到了一定程度后必被形式化所打断,因此,人对“物”的把握也只能是形式理念的把握,即如荀子所谓的“待天官之当簿其类”(《荀子•正名篇》)[4],通过感官对事物的认识,从而掌握事物的形式理念,即“类”。如《周易》所谓“圣人有以见天下之赜,而拟诸其形容”(《易•系辞》上)[1]、“天垂象,见吉凶,圣人象之”(同上)、“古者包犠氏之王天下也,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观鸟兽之文,与地之宜,于是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易•系辞下》)[1]的“拟诸其形容”、“象之”、“作八卦”“以类万物之情”,建立一个符号学系统,即是对“物”的形式理念的把握。而就老子的“道”及宋儒的“理”而言,也是一个形式化的理念,由此,体“道”及“即物而穷其理”同样也就有了可能。王阳明也正是因为体悟了“物”“理”只是一个形式化的理念,才最终完成了由“格竹子”到“致吾心之良知于事事物物”(《传习录》中)[3]的过渡,从而实现了对“事事物物”之“理”的把握。
一、“到那般所在”
诚然,“即物而穷其理”有了可能,但是,“即物而穷其理”如何可能呢?
同样的,“即物”首先是人“即物”,而在日常生活中,为人所经验的“物”总是自然物与用具物,但中国传统思想中的“物”则包涵带有价值色彩的“事”,如朱熹所谓:“物,犹事也。”(《中庸章句•注》)[1]因而中国传统思想中的“物”兼具“事”之义,有时亦统称“事物”。对于日常为人所经验的自然物与用具物,通常认为只有以经验证实的方式才能达到对它们的认识,而对于带有价值色彩的“事”,即价值物的认识,则认为必须通过内心的体认才可实现。不过,无论是以经验证实还是以内心体认的方式,都是通过“物”而达到把握“物”之“理”的目的。可是,通过“物”如何能达到把握“物”之“理”的目的呢?朱熹认为只有“到那般所在”(《朱子语类》卷15)[5],“就那事物上理会”(同上),实现对“物”的通达,首先实现对“物”之“本然” (《中庸章句•注》)[1]及“所以然者”(同上)的把握,才能进而达到把握“物”之“理”的目的,如《易传》所谓的“感而遂通”(《易•系辞》上)[1]。人在对“物”的认识中,通常是将“物”作为对象,采取的是相对而立的态度,互相之间是一种主客对立的关系,而这种对而象之的认识方式最终获得的自然也只能是“物”的表象。虽然对“物”的认识最终也只能是一种观念性的把握,但为了保证能获得确证无疑的认识,朱熹的“到那般所在”则是唯一的途径。人要达到“到那般所在”的目的,首先必须取消自己与“物”的对立,让自己进入“物”之中,从而实现与“物”的交融,即与之“感”“通”。
可是,无论是自然物与用具物或价值物,它始终是自在的,人如何能实现与它的交融呢?唯一的途径只有通过“心”(《孟子•告子上》)[1]持守与“物”同一,让“心”与“物”交融,“到那般所在”,进而实现对“物”的把握,完成“穷其理”的目的。
二、“损之又损”、“格”
诚然,人通过持守“心”与“物”的同一,便能实现对“物”的把握。可是,经验世界中万事万物所呈现给人的现象是五彩缤纷真伪莫辨的,人如何能保证自己所看到的“物”是确证无疑的呢?对此,老子提出了“损之又损”(《老子》第48章)[6],而孔子又提出了“格”的思想方法。所谓“损之又损”即是指人在面对“物”时,要不断地剔除附于“物”的表象的附加物,不断地“损之”,“损之又损”,反对任何先入之见,直到最终所剩下的再也不能“损之”了的,才是“物”之“本然”及“所以然者”,这种情况下,人所看到的“物”便是确证无疑的。
对于所谓的“格”,《说文解字》[7]谓:“格,木长儿,从木,各声。”“木长儿”本义即长木段,引伸为支架、量度、阻隔等。在儒家的格致说中,关于“格”字含义,有将其训为“假”、“凭借”及“来”的,但通常以程颐“格犹穷也”(《二程遗书》卷18)[2]的穷究、推究义与朱熹“格,至也”(《大学章句•注》)[1]的“即物”义,以及陆九渊的“剥落”(《象山语录》下)[3],即格除,与王阳明的“正”(《传习录》上)[3],即通过“格”使之“正”等义为主。如王阳明所谓“故欲诚意,则随意所在某事而格之”(《传习录》下)[3]之“格”,则显然含有检索、阻隔、革除等义。就此而言,在格致说中,对于“格”字的训解,当以陆王之“剥落”及“正”较为妥帖,如“格去物欲”(《传习录》下)[3]之“格”,便是。同样的,程颐虽然说:“致知在格物。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因物有迁,迷而不知,则天理灭矣,故圣人欲格之。”(《二程遗书》第25卷》)[2]仍将“格”训为“穷”,但对于程朱等人来说,在表述为避免“天理灭”,将“天理”之外的“人欲”(《中庸章句•注》)[1]“格之”时,其“格”即为革除、摒除。朱熹谓:“存天理之本然,遏人欲于将萌。”(同上)王阳明谓:“格物如孟子大人格君心之格,是去其心之不正,以全其本体之正。”(《传习录》上)[3]其所谓“遏”,“去”,即是对“格物致知”之“格”的又一表述。又,颜元谓:“‘格物’之‘格’,王门训‘正’,朱门训‘至’,汉儒训‘来’,似皆未稳。……元谓当如史书‘手格猛兽’之‘格’,‘手格杀之’之‘格’,乃犯手捶打搓弄之义,即孔门六艺之教是也。”(《习斋记余》卷6,参见《中国哲学大辞典》“格物致知”条)[8]。由上可知,儒家之“格”与道家的“损之又损”异曲而同工。 (责任编辑: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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