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罗锅墨宝引发继承纠纷 法院判决双方应作价分割
刘罗锅墨宝引发继承纠纷 法院判决双方应作价分割
徐庆余
随着电视连续剧《宰相刘罗锅》的热播,清朝宰相刘墉的名气逐渐大了起来,其墨宝也跟着“走红”,以致多年前无人知晓的几幅墨宝,突然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同父异
母的手足姐弟则因争夺墨宝继承权而打起了官司。日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墉的《头陀寺碑文》等四件墨宝继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由于墨宝本身不可分割,法院判决对墨宝评估作价,由本案原、被告双方按法定继承分享。
墨宝“现身”引出纠纷
2002年12月,江苏省内先后有几家媒体披露了淮安市楚州区某厂下岗职工程禾,藏有清朝宰相刘墉的《头陀寺碑文》、《陈仲醇晚香堂法帖》、《洞庭春色赋》、《中山松醪赋》等四件墨宝的消息。报道称:程禾系宋代理学家程颢、程颐后裔,其14世祖程晋芳是清朝乾隆年间翰林院编修,曾与当时为翰林院尚书的刘罗锅共事,且私交甚好。《头陀寺碑文》等四幅书法作品便是刘罗锅赠与程晋芳,并且由程家代代相传,四件墨宝均系玉版宣纸质,保存完好,距今均有200多年历史。媒体报道时还配发了程禾手持《头陀寺碑文》和该作品局部特写的两幅照片。
谁知该消息见报不久,竟引发了一场争夺刘罗锅墨宝的官司。2002年12月30日,程禾同父异母的兄弟和姐姐程桂梅等四人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头陀寺碑文》等四件墨宝系程家祖上相传,由其祖父母继承并收藏,1940年左右,原告的父亲程君诲与母亲程树林结婚后,一直随祖父母生活,父母共生育7个女儿,存活原告4人。1954年左右,祖父将祖传字画交给母亲程树林保管。1958年祖父病故后,父亲以欣赏字画为借口从母亲处将字画真迹拿走,此后字画真迹一直下落不明。程禾系我们的父亲与田秀英重婚所生,媒体披露的程禾所持四件墨宝,系我们的祖上遗产,应由我们继承。
程禾则称,上述四幅作品是我母亲田秀英生前私人收藏,在她去世前,并未将这四幅作品交给我,现我不知道这四幅作品的下落,原告所诉关于刘墉书作数量不实,缺乏真实性,作品也未经鉴定,且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据此要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墨宝是否真实存在
审理中程桂梅等四原告向法院申请对上述四幅书作进行保全,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但被告程禾以其没有上述书作为由,拒不提供书作的下落。本案审理的一大难点,就是诉争的四幅书作是否存在。对此,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
程禾称,原告起诉的所谓的刘墉书法作品仅是从报纸上见到的,原为我母亲私人收藏,2002年12月2日,某报刊登后,一名亲戚告诉我母亲,楚州镇淮楼上曾因一幅字画造成凶杀案,我母亲为此一直神思恍惚,竟于12月9日去世,我们在清理遗物时并未找到任何字画。至于报纸所登我手捧书作的照片,我当时只是为了配合记者采访和摄影。
程桂梅等则认为,媒体报道此消息时,配有被告手持书作的照片,记者在报道中对四件墨宝分别作了介绍,每幅作品的长、宽及字数都有详细说明,被告声称四幅书作下落不明的说法完全不能成立,应该认定四幅书作现仍被被告持有。
最先报道程禾持有刘墉书作的某报社退休记者丁先生如此陈述:大约是在2001年,程禾将刘墉的四幅字拿给我看,想让我帮他宣传。2002年夏天,我受程禾委托,用电话与上海美术出版社联系,后将《头陀寺碑文》和《陈仲醇晚香堂法帖》拍成照片寄到出版社,该社一名美术编辑初步认定是真迹,但要求携原件去鉴定,程禾考虑到作品和人身安全没有同意。2002年11月28日,我和某报张记者去程禾家采访,程禾母亲在场,张记者为程母拍了单人照片,她很高兴,叫程禾将一幅字画拿出来给我们看,是《头陀寺碑文》。我要求量这四幅字的尺寸,后都是程禾自己将尺寸告诉了我们。
某报张记者讲,2002年11月28日,我和老丁一起去采访,程禾将刘墉的书法作品拿给我看,我拍了两幅作品的照片,其中一幅是《头陀寺碑文》,另一幅名字记不清楚了,我是用数码相机拍摄的,当时拍摄的《头陀寺碑文》见报了。
法院还查明,四原告系同胞姐弟,生父母为程君诲和程树林,程树林生前与原告共同生活;被告系程君诲与田秀英同居所生,原、被告系同父异母的姐弟关系。程君诲于1987年去世,程树林于2001年5月去世,田秀英于2002年12月9日去世。程君诲与田秀英生前与被告共同生活直至去世,被告对其尽了赡养义务。
2003年10月21日,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主审法官将本案争议的焦点归纳为:对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刘墉四幅书作是否存在;对遗产范围的认定及分割。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原、被告均对生父程君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但各方不能享有对方母亲遗产的继承权,刘墉的四幅书作系原告祖父遗产,遗传到原告父母手中,原告父母程君诲、程树林系合法夫妻,四幅书作应作为其共同遗产进行分割;被告声称四幅作品下落不明不能成立,有媒体报道及相关证言为证;因原告直到媒体报道后才知道祖遗财产在被告手中,诉讼时效应从知道之日起算。
被告代理律师则提出了相反的观点,他认为,争议的四件书法作品是否客观存在对于本案有着重要的意义,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四幅书作为被告所持有,媒体的报道在证据类别上属于传来证据,其真实性取决于作者稿件的真实性,后者又取决于素材的真实性,该报道缺乏证据效力;程君诲卒于1987年,继承发生已超过15年,原、被告双方生活在同一城区,继承遗产的时效已届满,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价分割
楚州区法院认为,原、被告系同父异母的姐弟关系,在其生父去世后,对其生父的遗产均享有继承权,且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原告在2002年12月见到媒体报道后,方知祖传的刘墉书作现在被告处,原告从发现遗产到提起诉讼未超过二年期限,故原告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主张被告处有四幅书作,但其中《洞庭春色赋》、《中山松醪赋》只有采写报道的作者一人证明在被告处看到,无其它证据印证,因此不能认定。另二幅作品《头陀寺碑文》、《陈仲醇晚香堂法帖》,采写该报道的作者和照片的摄影者均证明在被告处看到过,且有摄影者所拍照片为证,媒体所刊登被告展示书作的事实,证明被告拥有上述两幅书作,尽管其不提供作品原件,根据有关证据规则的规定,应推定原告部分主张成立;原告认为书作系程氏14世祖程晋芳拥有并代代相传至被继承人程君诲夫妇的主张,以及被告认为上述书作系其母亲私人藏品的主张均举证不足,考虑到程君诲与被告之母长期同居生活的事实,可推定《头陀寺碑文》、《陈仲醇晚香堂法帖》为程君诲与被告之母共同共有的财产。
法院委托淮安市楚州区博物馆对两幅书作进行价格评估,该馆根据市场行情,结合已提取的书作照片分析认为:因无原物,根据照片来看,如果是真品,其中《陈仲醇晚香堂法帖》书于清嘉庆丙辰年,市场价格在6000-8000元人民币,另一幅《头陀寺碑文》册页市场价格在12000元左右。
综合上述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刘墉两幅书法作品的总价格以19000元为宜,作为程君诲、田秀英共同遗产。田秀英应分得该遗产中的一半,即9500元,由其子程禾继承。田秀英与程君诲属同居关系,故对程君诲的遗产份额无继承权。程君诲的妻子程树林后于程君诲死亡,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形成转继承,其份额1400元应由四原告继承。四原告系程君诲婚生子女,被告系程君诲非婚生子女,对陈君诲的遗产均享有继承权。被告对继承人生前尽义务较多,可适当多分。据此,楚州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程禾支付给程桂梅等四原告各1750元,合计7000元;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分别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告的上诉理由是:一审仅认定两幅书作及认定被告对程君诲尽了主要义务是错误的,一审对书作进行估价并依此估价进行分割也是错误的。被告程禾的上诉理由是:一审推定我持有两幅书作无事实依据,并且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程禾是否持有四幅刘墉书法作品的问题,从上诉人程桂梅等提供的证据来看,其中《洞庭春色赋》、《中山松醪赋》只有一人证明在程禾处看过,无其它证据印证。另二幅作品则有二人分别证明看过,且有所拍照片为证,应予以认定。程禾否认该二幅作品的存在,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程桂梅等四人认为应认定四幅作品以及程禾认为原审推定其持有二幅书法作品是错误的上诉理由,均不予采纳。关于该二幅书法作品,当事人一方主张系程氏14世祖程晋芳拥有并代代相传至被继承人程君诲夫妇,一方主张系其母私人藏品,但双方所举证据均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审考虑程君诲与上诉人程禾之母长期同居生活的事实,推定《头陀寺碑文》、《陈仲醇晚香堂法帖》为二人共同共有的财产,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程禾对程君诲是否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问题,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上诉人程禾长期与程君诲共同生活,原审认定其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并无不当。由于书法作品不宜分割,原审依据淮安市楚州区博物馆对两幅作品评估价格为依据进行分割,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对程桂梅等四上诉人认为应实物分割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这起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刘罗锅墨宝继承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
http://www.legalinfo.gov.cn/ajjx/2004-12/03/content_155934.htm
(责任编辑: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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