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程氏企业 > 徽商研究 >

刘墉“墨宝”继承纠纷的前因后果

时间:2011-03-02 09:34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木公

刘墉“墨宝”继承纠纷的前因后果


时间:
11-19  09:49   
作者:
木公   
新闻来源:
检察日报   
  
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自古为人文荟萃之地,许多古今名人与之有着不解之缘,故有“襟吴带楚客多游,壮丽东南第一州”之赞。
2002年12月2日,《新华日报》报道在淮安市楚州发现4件清朝宰相刘墉(俗称刘罗锅)书法墨宝,时值电视台正热播连续剧《宰相刘罗锅》,此事立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谁知一则小插曲竟引发出法定继承纠纷官司,经一年多两级法院的审理判决,本该尘埃落定,今年6月份原告一方又到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墨宝之争烽火再起,但该案疑点多多,推定多多,纷繁复杂,一时难以了断。


原刊载于《新华日报》的《头陀寺碑文》作品局部,落款印章可见。


墨宝”现世福祸难分
刘墉(1719-1804),字崇如,号石庵。山东诸城人。出生官宦,乾隆辛未(1751年)进士,官至体仁阁大学士,加太子少保,谥文清。其官声甚好,趣事颇多;其书法用墨厚重,用笔古拙,而圆润秀发,貌丰骨劲,味厚神藏,推为一代书家之冠。康有为在《广艺舟双楫》中云:“近世行草书作浑厚一路,未有能出石庵之范围者,吾故谓石庵集帖学之成也。”
进入21世纪,作古已整整200年的刘墉,除文化艺术界人士外,已无人知晓。谁知文化人钩沉史迹,电视将刘墉重新推出,活生生地走进陌头巷闾。楚州古城本来就古迹甚多,旧闻盛传。原零件厂工人程苗,自工厂停产后,下岗居家操理发手艺维持生计,此时按捺不住萌动的心,向经常来理发的老朋友记者丁驾龙透露,家中藏有几幅刘墉的书法作品。记者的新闻敏感促使其抓住不放,程便取出四件墨宝,一为小楷《头陀寺碑文》,长167厘米,宽29厘米,1369字,书于乙卯年(1795年10月);二为于嘉庆丙辰二月(1796年2月)所临《陈仲醇晚香堂法帖》,长60厘米,宽29厘米;三为《洞庭春色赋》,长163厘米,宽29厘米,282字,书于辛酉七月二十三日(1801年);四为《中山松醪赋》,长163厘米,宽29厘米,307字,书于辛酉七月二十七日,四件均系玉版贡宣纸质。丁找出山西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刘墉书法精品集》,其中有《洞庭春色赋》、《中山松醪赋》,将其中作品与程家保存作品对照,二者有点出入,感觉程家所存是原件,该帖可能是碑拓。为辨真伪,丁记者四处联系鉴定,最后决定请上海美术出版社专家。专家要求送原件,程苗未同意,后寄送照片,上海专家一致认为有一定的可信度,应系真品,但需要原物予以鉴定,而程苗考虑到作品与人身安全,一直未将原件送往出版社鉴定,出版社也未派人来鉴定,此事不了了之。
丁记者又根据程苗所言系宋代理学家程颢、程颐后裔,作品为十四世祖程晋芳传下来的,遂查阅《程氏先世事实纪略》记载和《淮安古今人物》第三辑中刘怀玉文《翰林院编修程晋芳》。程晋芳(1718-1784)与《随园诗话》作者袁枚、《儒林外史》作者吴敬梓皆系文友,相互唱和。程晋芳学识渊博,被推荐为清乾隆年间翰林编修,参与《四库全书》编纂,时翰林院尚书刘墉与之相交甚好,刘墉将所书作品送程也是顺理成章的。
丁记者还约来《新华日报》驻淮安记者站特派记者张晨一同探访墨宝,程苗取出《头陀寺碑文》和《中山松醪赋》两幅展示,张晨用数码相机拍摄了数码照片。2002年12月2日,江苏《新华日报》要闻B3版刊登了记者丁驾龙的报道,并附照片两幅,一幅为程苗手持作品《头陀寺碑文》的照片(见左下图),一幅为印有石庵、刘墉印章的书法作品局部(见右上图)。
媒体一披露,即招来电视电话采访,录制节目,并在江苏卫视播出,一时楚州城相互传递,前来探访者络绎不绝。程苗母亲田秀英责怪儿子露宝,会招来横祸,因年事已高,在担惊受怕中于12月9日过世,离墨宝见报仅一周时间。


继承纠纷是非难断
2002年12月30日,楚州法院受理了程苗同父异母姐弟程元芬、程尉、程桂芬、程大华4人的诉讼,引发出一起争夺刘墉墨宝法定继承纠纷案。
原告四同胞姐弟民事诉状请求,依据《继承法》分割父母遗产刘墉四件墨宝以及大鱼市口东街13号房产。同时称其祖父程杰人,生子5人,仅存其父程君诲,其余皆早年夭折。墨宝系祖上相传,由其祖父母继承并收藏。1940年左右,程君诲、程树林(程张氏)结婚,生育7个子女,存活原告4人,并一直与祖父母共同生活。1954年祖父将祖传字画交其母程树林保管。1958年其祖父病故,父亲以欣赏为名从母亲处将字画真迹取走,下落不明。被告程苗系其父亲与田秀英重婚所生,媒体报道的四件墨宝因系祖上遗产,当由原告继承。
程氏姐弟的父亲程君诲,曾为淮安县工商联文书,早在抗战时期便与当时的邻居田秀英有染,一度断绝往来。解放后田秀英因丈夫失踪,与程再度往来,甚至二人一同去上海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并于1954年生一子(即本案被告程苗)。1956年12月18日,程树林向法院状告其夫程君诲及田秀英。1957年1月26日淮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字第150号)判决如下:一、第一被告程君诲犯重婚罪除应立即与第二被告断绝关系外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二、第二被告明知第一被告系有妇之夫,竟与其非法同居亦属可恶,给予训诫处分。三、第一、第二被告同居时所生一个孩子,决定由第二被告负责抚养,由第一被告每月补贴孩子生活费用人民币4元……
判决后程田二人均不悔改,仍经常同居。程君诲于1958年5月9日被逮捕,5月31日法院再次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君诲犯通奸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被告田秀英犯妨害家庭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刑满后程君诲便离开家庭,与田秀英及子程苗一同生活。1963年田秀英购置了大鱼市口东街13号房产,1977年翻建成上下三间楼,现由程苗继承居住。程君诲于1987年3月21日突发脑溢血抢救无效病故。
2003年1月27日,原告四姐弟又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程苗住处的由被告程苗现所持有的刘墉的四件墨宝,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于当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03楚民初字第4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程苗所持有的清朝宰相刘墉的四件墨宝即:《头陀寺碑文》、《洞庭春色赋》、《中山松醪赋》、《陈仲醇晚香堂法帖》进行查封,由被告程苗负责保管。”当裁定送达被告程苗,并进行查封时,程苗却说:“这些东西是我母亲保管的,后来突然去世,没有交给我,不清楚下落,正在找呢。”并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言“原告起诉的所谓的刘墉的书法作品是从报纸上看到的,原为我母亲田秀英私人收藏……母亲去世后清理她的遗物时也未找到任何字画。原告称其持有四件墨宝无任何依据。贵院不应作出查封裁定”。
被告程苗辩称,房屋系母亲购置翻建,与四原告无关,四幅作品数不实,缺乏真实性,作品亦未经过鉴定,作品系母亲收藏,未交给我,下落不明,且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供了被告与父母共同生活,对其尽赡养义务的证明;1988年10月5日核发给所有权人田秀英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产权、产籍档案、城市房地产缴税款书、购买该房屋的房契约;记者丁驾龙证言四件墨宝本人不清楚,报上报道被告祖上与刘墉关系是推测的等证据。
诉讼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主审法官做了大量工作,依职权调取许多证据,为了给作品鉴定和定价,走访了南京博物馆研究员鲁力,鲁明确表示:“没有原物,不看东西,不好估价。”江苏省文物鉴定所也明确说明:我们是国家指定承担司法鉴定的机构,必须提供原物,只鉴定真伪,不提供价格参考。建议先请淮安博物馆进行鉴定。最后区法院聘请了淮安市楚州区博物馆进行估价,估价函言:“区法院民一庭:关于你庭要求鉴定刘墉书法作品一事,因无原物,文物部门无法鉴定,根据你庭提供两幅照片来看,如果是真品,其中一幅《陈仲醇晚香堂法帖》书于清嘉庄丙辰年,经评估市场价格在6000元至8000元人民币,另一幅《头陀寺碑文》册页市场价格应在1.2万元人民币左右,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一审判决双方不服
2003年10月21日,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法定继承纠纷案,这是第五次开庭了。在楚州区院第5号法庭内,座无虚席,人们细听庭审过程。
庭审主审法官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四个方面:1.双方当事主体合格的认定;2.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3.刘墉四幅书作是否存在;4.遗产范围的认定及分割。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一、被告程苗现持有的刘墉手书四幅字为原、被告祖遗财产;二、原、被告是同父异母的姐弟关系,对生父程君诲遗产均享有继承权,但各方不能享有对方母亲遗产的继承权;三、程氏祖遗应当属于程君诲、程树林合法夫妻共同财产并据此进行分割;四、房屋属于程君诲遗产;五、被告声称四幅字不知下落完全不能成立,有媒体报道及有关人员亲眼所见等相关证言为证;六、诉讼时效应从知道之日起计算,原告直到媒体报道后才知道祖遗财产在被告手中,并提起诉讼未违反法律时效的规定。
被告代理律师则提出了相反的意见:一、通过庭审举证质证,原告要求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二、关于刘墉书法作品的存在与否,原告所列举的证据不能证明为被告所持有,且媒体报道证据类别属传来证据,缺乏证明效力,且每一证据真实性都存在疑问,不能证明报道中的书法作品为其祖上遗产;三、程君诲卒于1987年,继承发生已经15年,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在同一城区,而且相距不远,仅从诉讼时效角度而言,继承遗产的时效已经届满,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楚州区法院经合议后认为:1.对继承人主体资格的认定。原告四人与被告系同父异母的姐弟关系,对其父的遗产均有继承权,且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2.对诉讼时效的认定。程君诲于1987年3月21日死亡,此为继承开始时间,根据《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再提起诉讼。由于原告是在2002年月12月见到报道及电视报道后,方知祖传书作现存被告处,原告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3.对遗产范围的认定,原告继承的遗产范围为房产和书作,房产原系被告之母一人所购得,后经翻修,并已办理了产权证,该产权证上并未证明程君诲为该房屋共有权人,原告主张该房屋产权系父亲与被告之母所有,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原告主张被告处有四幅刘墉书作,但其中两幅只有丁记者一人证明去被告处看到过,无其他证据印证,不能认定。另两幅作品记者和摄影者均证明在被告处看见过,且有照片为证,还有媒体所刊登被告展示书作的事实,尽管被告拒不提供刘墉书法作品原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所以推定原告部分主张成立。至于原告就被告拥有的《头陀寺碑文》、《陈仲醇晚香堂法帖》系程氏十四世祖程晋芳所拥有并代代相传至被继承人程君诲夫妇及被告主张上述作品,系其母私人藏品均举证不足,考虑程君诲与被告之母长期同居生活的事实,可推2件作品为程君诲与被告之母共同共有财产。由于该书法作品不宜分割,只能依据淮安市楚州区博物馆对两幅作品的评估价值为依据进行分割。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两幅书法作品的总价值为19000元,作为程君诲、田秀英的共同遗产。田秀英应得该遗产中一半份额即9500元并由被告程苗继承;因田秀英与程君诲属同居关系,故对程君诲的遗产份额无继承权;程树林后于程君诲死亡,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形成转继承,其份额即1400元,应由四原告继承;四原告系程君诲婚生子女,被告系程君诲非婚生子女,原、被告均享有继承权;程君诲生前长期随被告母子生活,被告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义务较多,应适当多分,即分得程君诲遗产份额为2500元,含继承其母遗产份额9500元,实际合计分得12000元;四原告各得1750元,合计7000元。
据此,楚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程苗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分别支付给四原告各1750元,合计7000元;二、驳回四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真假难定不了了之
一审判决的回应是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判决,同时向淮安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于2003年11月19日受理了该上诉案。
原告四姐弟的上诉理由:1.一审认定两幅字是错误的;认定作品是程君诲与非法同居的田秀英共同财产是错误的;大鱼市口东街13号房屋是程君诲与田秀英非法同居期间购买,共同翻修,应认定为共同共有财产。2.一审对书法作品进行估价是错误的,并以此估价进行分割也是错误的。
被告程苗上诉理由:1.一审判决推定上诉人持有2幅刘墉书法作品无事实根据;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审理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同时认为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据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历时一载有余的纠纷案本该尘埃落定。今年6月,原告四人又到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因是二审终审案件,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该案,并与楚州区检察院一道展开调查阅卷工作。
申诉人申诉理由有三:一是四幅作品认定两幅不妥,应认定四幅;二是作品应是程君诲与程树林共有遗产,与田秀英无关;三是认定价格没有法律依据。
经调查阅卷可将本案归纳为一点就是刘墉书作真伪之辨。检察人员接触了原告程氏四姐弟,经多方努力他们无法找出程氏家谱,无法上溯十四世的源流,也就无法证明他们确系程晋芳之后。他们走访了《翰林院编修程晋芳》一文的作者刘怀玉先生,刘先生列举大量史实证据证明历史上淮安确有程晋芳其人及其事迹,但无法证明其在淮安的程氏后人,其家谱延续似乎与原告程氏也没有关联,墨宝之事为捕风捉影。丁驾龙也承认报道中所言系听程苗所说加以推断的。至于书作至今下落不明,又无他法找到,且从未作过权威公正鉴定为确系刘墉所书,仅凭照片的辨认结论加以推定也似乎太主观武断了,难以令人信服。书作估价也是不确定的,“如果是真品”是前提,如果不是呢?即使是,其价格评估也不具有权威性。据此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做了大量工作,说服当事人息诉,留待书法作品重见天日之时,辨其真伪后再作争议。
至此,刘墉“墨宝”法定继承纠纷案不了了之。

程苗出示《头陀寺碑文》作品的照片,原刊载于2002年12月2日《新华日报》要闻B3版。

http://www.jcrb.com/n1/jcrb635/ca316966.htm


 


(责任编辑:程功)

推荐图片

网站说明 | 法律说明 | 联系我们 | 意见建议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TAG标签
版权所有:世界程氏宗亲联谊会总网
网站管理:世界程氏宗亲联谊会总网 网络管理部     粤ICP备1504490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