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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谱“书法”的问题和策略

时间:2011-03-25 06:22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何谓家谱的“书法”?家谱的书法可分为狭义的和广义的。狭义的书法是指家谱表述内容的书写规则,广义的书法则同时包括对家谱内容记载范围的规定。家谱的书法,是凡例的重要内容之一,它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家谱内容的记载范围以及它的表述方式。有关家谱的内容范围的规定,说的是需要记载什么;而怎样表述内容,则是家谱的具体书写规则。家谱的书法,大量运用于家谱的主体内容——世系图录之中。
    (一)
    那么,家谱的书法主要有哪些内涵和特点呢?
    1.专用词语。家谱记载人物时,常常会使用字数不等的词语,以区别人物的身份或状况。比如对人物的称呼,记录的用词就有严格的规定。以丈夫之配偶为例,可分为原配、续娶、妾,分别书写为“配”、“续”、“侧室”。在继嗣问题上,书“继子”者表示以本宗之子为嗣,书“抚子”者表示所立嗣为异姓之子,书“寄子”者表示系跟随改嫁母亲来的并还未立嗣的异姓子。又如对女子的婚姻状况,已嫁书“适”,许配书“字”,未许配书“待字”。甚至在墓葬上,也根据不同的情况使用不同的措词加以区别,例如子孙从祖、父葬书“祔”,妻从夫葬书“合”,弟与兄同葬书“并”或“同”。这些特定的词语,多用于记载特定的人物,表明被书对象的尊卑与亲疏状况,在家谱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并且各有含义,不可错用。此外还有一些词语只是单纯地对同类情况加以区别,无关尊卑亲疏。如对迁居在外的族人,在同省的书“迁”,异省的则书“徙”,以此区分地域的远近。中国史书中也有采用专门的字或词以示对人物事件的褒贬,宣扬王权与华夏的“正统”史观,即所谓的“春秋笔法”,如本国之臣杀君称“弑”,他国之臣杀君称“戕”,南方的少数民族称“蛮”,东方的称“夷”,北方的称“狄”等,但总体上,这些词语仅使用在少数的对象之上,施用面不广,出现的绝对数量不多。然而在家谱中,这个现象特别突出,称得上无处不有。特别在世系图录中,由于纂修者在记述每个族人简历时强调尊卑亲疏关系,导致这些词语充斥其间,比比皆是。
    2.特定形式。家谱的书写形式多种多样。其中很多是特定的形式,纂修者针对某种特殊的情况,预先拟订书写形式,以此套用于被书对象。比如有些宗族规定“妇人改嫁不书”,即在其丈夫名下不书其人。但她如生有子嗣,则在其子嗣下用小字注明“某氏出”,以示“子不可无母”。这种在子嗣下小字注“某氏出”的格式,仅限于有子嗣的改嫁妇人,是一种针对“妇人改嫁不书”的变通处理方法。家谱中有很多类似情况,各有其具体的书写形式。如高学诚主修的《[江苏江阴]澄江高氏宗谱》(1918年敦睦堂木活字本)中,族人有为盗贼者,谱中即隐去其名,并且行文中空一格以示惩戒。邢源逵等总纂的《[江苏江阴]江阴太宁邢氏支谱》(1936年木活字本)凡遇不肖子孙,“俱以一‘△’代之,以示区别”。冯锦标等纂修《[江苏常州]冯氏宗谱》(清光绪三十二年伦正堂木活字本)对于奸邪犯科、盗窃致辟的子孙,书写其名则缺笔。《[湖北黄冈]黄冈万氏心斋公宗谱》(1947年木活字本)对再娶之妇,在原配后低一字刊列。有个别的家谱花样更多。上海崇明黄氏在纂修《黄氏雪谷公支谱》(1948年三鑫印务局铅印本)时,使用了近十个不同的符号代替被书对象,譬如用“●”代表多子,“◎”代表多女,“◆”代表六十岁以上老人等。显然,这些或用小字、或用空格、或用符号、或低格刊列的书写形式,都是有违行文常规的,在其他史书中极为罕见。史书的叙述方法大多以文字来达意。有时为了更清晰地表述,或者采用图表的形式,但图表中也会用文字说明具体情况。即使是缺笔,古书中虽也有,然多用于避尊者、长者等之讳,为了示敬,没有恶人缺笔的书法。
    3.内容次序。家谱纂修者比较讲究家谱内容的次序。家谱所载的各项内容如谱序、凡例、诰敕、祖先像赞、坟墓、家法族规、契约文书、世系图录、传记、艺文等的排列先后,以及具体某项内容的叙述次序,都有一定的章法。也就是说,家谱内容的整体结构和具体内容的表述在编排或撰写的次序上,有个此前彼后的问题。在各项内容的排列上,《[广东南海]南海九江朱氏家谱》将家谱的内容分为六部分,以宗支谱列于首,其次为恩荣谱,再下依次为祠宇谱、坟茔谱、艺文谱、杂录谱。之所以将宗支谱列于首,是因为从中“讳字有可稽,昭穆有可考”,①其内容最为重要。而在具体叙述某项内容时,先书写什么,后书写什么,也有一定的规则。尤其在书写族人生平简历时,更加注重内容的先后次序。以人名记载为例,清傅稻香纂修的《[浙江萧山]萧山章氏家谱》(清同治七年永思堂木活字本)规定,名、行及字的书写顺序是:“名则首书,次书行,次书字。”而有的家谱书写的顺序则为首名次字次行。清代学者纪昀纂修本族家谱时,分得更细,书名书字的顺序在不同的类目中有先后之别,世系图录中皆先书名,“佚名则字,佚字则次第(排行)”,但在叙述之文如序、传记等中,则“皆书字,佚字则名”。②清韦绍康等纂修的《[广东中山]香山翠微韦氏族谱》(清宣统元年传经堂铅印本)在撰写人的生平时,起先将职衔书于字号之前,后来则参照了他族家谱之例,自19世以下,把职衔移到了字号之后。
    4.避讳。以往纂修者一般不将避讳视为书法。其实避讳也是一种书法,而且是纂修家谱的一个重要书写原则。避讳的对象可分族内避讳和族外避讳两类。族内避讳主要是子孙起名时须避同族长者之名讳。后人之名如与先世、长辈之名相同,应遵照“改卑不改尊,改生不改没,改少不改长”的原则改换。改字的方法有多种,有以同音字代替的,也有以同义字代替的。有些家谱只限五世以内避讳,因为五服以外亲尽而无需改名。这一类避族内长者之讳是家谱避讳的主体,编修时必须严格执行。如果名字相同而不避,一则冒犯祖先和尊长,二则同名相混无以辨尊卑昭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于是就有了所谓的“字辈”,即每一代人在“字辈”表中都有一个字作命名之用。字辈的出现,降低了起名时同名的概率,只要严格遵守,完全可以避免与长辈同名,而且族人见其字辈便知其人的族中辈份。族外避讳则多避御讳、庙讳、圣讳以及历朝国号。少数宗族对前代的名臣大儒以及本朝大臣的名字也“一体敬避,不得姓名全同”。③个别宗族避讳延伸到普通名词,如“天圣”、“皇帝”、“开国”、“开运”、“龙飞”、“乘龙”、“万年”、“千秋”、“御极”等字,这些文字“俱干例禁”,④起名也应避之而不用。

 5.记载范围。哪些内容应该书写入谱,哪些内容不应入谱,对于纂修者来说,在修谱前必须明确。如果说上述所论的“词语”、“格式”、“次序”、“避讳”属于家谱的狭义书法范畴,那么有关家谱记载的范围和内容的规定就是家谱的广义书法。对于家谱记载的范围,纂修者讨论较多而且关注程度较高的是人物的取舍。换而言之,就是哪些人必须修入家谱之中,哪些人不得入谱。这是宗族修谱的关键问题,绝对不能含糊不清。通常对不得入谱的人有这样的限定,即凡是异姓、乱伦子、奸生子、出家为僧道者、被革族者、盗贼、有辱祖先者(如鬻身为奴等)、下堂之母、卖谱者等,皆不得书写入谱。前人对不得入谱之人做过归纳,明清时曾有“谱有六不书”的说法,即“弃祖”、“叛党”、“刑犯”、“败伦”、“背义”、“杂贱”,凡有其一者,皆削而不书。与“不书”相反,对于“忠烈节孝”、“曾任文武官员”、“缙绅”、“性行优良”、“好善乐施”等族人,则认为必须撰写入谱。由此,“谱有六详”之类的条规也就顺时而出了。民国时刘维潘所修的《[湖南醴陵]醴南田心刘氏八修家谱》(1943年敦伦堂木活字本),在凡例之外单独立有《书法》一篇,共有规则十七条,其中“不书”和“必书”的条款占九条之多,可见此问题在修谱者眼中的重要性。宗族在入谱人物的标准上严格把关,直接导致了家谱的另一个纂修特点的形成——“扬善隐恶”,即纂修者对族中的“善”的一面、能够光宗耀祖的人和事不厌其烦地大书特书,而于有辱宗族或有损宗族名望的则略而不书。所谓的“扬善隐恶”书法,关键在于“隐恶”。“隐恶”分两种情况,“小过则讳。大过如恶逆、渎伦、鬻谱、认非族者,削”。⑤除了人物入谱的标准外,宗族在讨论家谱应记载什么内容上还有一些其他的规定,譬如宗族的居址必须写明,族人迁居外地者也需注明,立继之子在其生父(“所生”)和继父(“所后”)两处都须书写,等等,涉及之面甚广。
    每部家谱都是在一定的纂修规则之下进行纂修的。上面所列的书法,无一例外,在纂修家谱时必然都会涉及。无论纂修者在家谱的凡例中是否道明,都不能违反这些规则。
    (二)
    相较其他史书,可以看到,家谱的这些书法并不完全为家谱所独有,如有关专用词语、内容次序、避讳等的书写规则,在普通的史书中都可遇见。但尽管如此,家谱书法的一些特点还是非常明显的。就专用词语而言,虽然其他史书也会使用,但家谱中使用频率之高、所涉对象之多,就远非他书可比。何况家谱独特的扬善隐恶的纂修方法,以及别具一格的书写形式等,在中国史书中更是独树一帜,为其他文献所无。
    家谱之所以具有这些特点鲜明的书法,有其内在的原因。
    众所周知,私修家谱除了少数的统宗谱、联宗谱外,是以一个宗族为记载对象,记载的是某一个区域(多为村落)具有同一血缘关系的宗族,它的基本功能是“尊祖敬宗收族”。因此,家谱纂修者必须使家谱具有这个功能。一个根本原则是确定的:凡是有助于宗族收族的内容,就应纂修入谱;反之则需删除或不书。民国五年,褚敬鸿等纂修《[山东枣庄]兰陵褚氏家乘》(916年石印本),由于旧谱中的纶诰、记传、志状,原来为子孙自费所刻,现在宗族衰落了,已无力再刻,其中“孝弟节义可法可传”者,可能因此失传,于是决定“动公项刻入,阐幽扬善”。褚氏选择了“孝弟节义”的内容,动用族产刻入谱中,是因为此项内容“可法可传”,不仅能光大门庭,对族人也有正面的教育作用。正因为家谱有强烈的收族预期,宗族在修谱之际,也一定会在书法上找寻各种办法,以增收族之效。那么怎样通过书法来达到这一目的呢?宗族纂修家谱,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任务是维护族内的等级制度。而在封建社会中,儒家的学说尤其是程朱理学,是维护宗族家长制最好的理论依据。儒家的三纲五常,特别是其中的父为子纲、夫为妻纲、长幼有序、弟恭子孝,以及节妇义夫等理念,为各个宗族所竭力倡导,并将此作为族人行为的道德标准。家谱中频频出现的“配”、“续”、“侧室”,以及“袝”、“合”、“并”等词,都是在强调宗族内部的尊卑等级。避讳的“改卑不改尊,改少不改长”的原则,也是建立在尊卑等级的基础之上。在书写生母和亲子之时,所谓“庶子不书所生母,统于嫡也;异母之子不分载,统于父也”⑥之类的规定,宣扬的则是嫡庶、夫妇地位高低的等级思想。有些宗族纂修家谱不书妾室,妾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被允许入谱。清蔡琰等修《[江苏吴县]洞庭东蔡宗谱》(清乾隆五十八年木活字本)称:“旧谱妾有子者,往往遗而不载,于理末惬。今妾概称侧室,无出者不载,有子女者并载,重其出也。无子女而守志,及能字正室子者,亦载,重其人也。”再如娶妇,根据所娶之女的娘家地位,在书写时也有区别,“如绅衿子女则书乡书都书甲书地书姓书职名庠名,古户世戚则书姓名、地名、都分,小户则止书姓不书地名”。⑦同样,在“六不书”和“六详”人物入谱与否的标准上,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以儒家伦理为标准,凡有违于此的,皆删而不书。就连书写族人的名字和生死,尊卑、善恶也是用类似的书法表述的。纪昀在《景城纪氏家谱序例》中,将族人分为三等,书写时分别称名、某公或字,“十五世以下皆名,卑乎我也;十三世以上曰某公,尊也;十四世则惟字,齐乎我也”。韩寰康等纂修的《[浙江萧山]萧山湘南韩氏家谱》(清乾隆五十六年木活字本)在书写族人去世时,正常人书“卒”,犯忤逆不孝、寇乱盗贼、乱伦兽行者皆书“死”,以示惩戒。这些带有区别尊卑身份、地位高低和寓意褒贬的书法,在宣传封建伦理、维护族内等级制度和男权地位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甚至当他们的纂修理论与现行法律发生抵牾时,在宗族一方看来,是非善恶的评判当另有标准。比如陆鸿模等纂修的《[浙江江山]衢江下睦陆氏族谱》(清光绪二年木活字本),凡族人“死于非命者不书。若死王事、报父母仇者,则书”。人死各有其因,按照常例,凡族人犯法者,理当谱内除名,但此人为父母报仇而死,尽管他已触犯法律,却可破例书入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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