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联谊会印刷刊物及宣传资料的温馨提示 近日,发现有些地方联谊会印刷刊物及宣传资料未经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审批,现针对此情况,世程联特别温馨提示: 国家对刊物的印刷和出版有明确的规定,在未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刊物未取得刊号的情况下,印发宣传刊物是不合法的行为。 《出版管理条例》对出版物的出版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出版管理条例》对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有关证明,并依法与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签订合同。 《出版管理条例》对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未登记和注册的情况下,当地联谊会组织擅自刻制、使用联谊会公章,也是不合法的。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对社会团体印章刻制和管理有如下规定: 社会团体主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单位按其登记注册或批准的名称刻制印章。 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由专人保管,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希望各地宗亲联谊会及个人高度重视注意,否则一个地方、一件事情都会对全国各地的联谊活动造成副负面面影响,谢谢。 世界程氏宗亲联谊会秘书处 二○ (责任编辑:admin) |